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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浅析

2022.12.13 浏览量: 来源:

实验室生物安全含义

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微生物和医学实验室中在进行各种有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生物因子活动过程中,可能对人、环境和社会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防护措施(硬件)和管理措施(软件),达到对人、环境和社会安全防护目的。

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人类对生物研究越来越深入以及人类面临来自于各种已知或者未知微生物的挑战,生物实验室感染时有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成为了我们需要不断面对的问题。

我国为了加强生物安全防护,在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域有很多专门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

其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属于实验室生物安全基础型法律文件,于200411月由国务院颁布并开始实施,经过2016年及2018年两次修订,更加符合现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现行条例主要包含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实验室的设计与管理,感染控制要求等,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安全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要求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其中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可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建设须通过严格申报、评审,合格后颁发证书,需要在实验室醒目位置贴上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证书有效期5年。

病原微生物分类

根据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重点。在进行病原微生物采集、处理操作时需要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如选择二级或者三级生物安全柜。

贝茵being推出的生物安全柜II级生物安全柜中的A2型生物安全柜,也是市场上运用较多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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